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之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及使用功能变更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保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审核合格的工程如有变更应报原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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