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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机械外观设计公司,获得了业界各项荣誉称号

    2024-04-29 02:00:02 160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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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畅的外壳设计。对机械产品的外观进行设计,需要注意的是尽可能的对机械设备的外形进行精度分析,定位,对机械设备的曲面、边缘、线条进行更加圆润流畅的处理,而且可以对棱边进行一定的弧形设计,这样外壳就不会看上去那么的方方正正,具有一定的流畅性。

    色彩的合理搭配。机械产品设计之所以能够吸引我们,色彩的搭配是主要的一点,合理的外观颜色,能够给机械设备产品加分。颜色搭配的技巧对于机械设备来说,还是需要合理性的,因为机械的功能性是比较明确的,如果在外形的设计中颜色很花的话,那么就会给机械外观设计本身带来一定的“负担”,所以这一技巧需要考虑到机械本身。

    外部结构不能有过多连接部件。机械设备外壳设计中尽量不要使用过多的连接部件,因为这样会使得机械整体外形看上去并不是那么流畅,会有比较明显的缝隙。这是主要注意的外观设计事项,而采用无缝连接技巧或者其他技巧可以使得机械外观看上去更加完整、紧凑,它能够使得机械的结构更加紧密,外观更加流畅。

    选用合适的材质工艺,在机械产品外观设计中,这一点非常重要。材质工艺是影响产品外观设计的重要因素。外观设计图纸效果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材质工艺的选用。设计时需要深入研究产品的特性及现有的材质工艺,多做尝试,新材料、新工艺的合理运用对提升产品外观效果有很大帮助。

    当然,提升机械产品外观视觉效果的设计技巧还有很多,至于如何运用,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设计师个人的设计能力和经验来定了。值得肯定的是,外观设计的技巧能够给产品本身的设计增值,让机械设备更加出彩。

    在机械设备外观设计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

    1、机械设备产品分析

    作为设计过程中必须要经过的流程,对于机械设备产品分析来说,机械本身的外观需要科学合理化,符合大众审美,色彩搭配均匀等都需要考虑到,所以不得不进行产品分析。

    2、机械设备外观设计与内部结构合理性

    外观设计对于产品内部有一定的带动作用,所以需要注意与机械内部结构的合理衔接,因为机械表面与内部构造是紧密相连的,所以需要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如果外观设计做的不好,那么可能在外部与内部结构相连接的时候,部件的尺寸大小会有不合适的地方,这样就会加了材料的消耗和时间成本,所以合理性这一点必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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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与客户沟通机械设备外观设计

    与客户的沟通是设计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因为设计的原则就是以人为本,所以满足客户的需求是一个大前提。与客户沟通的时候需要注意,不仅仅是满足客户的需要,还需要跟客户说明相关的事宜,这样才能够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沟通技巧也很重要,一般来说设计师会拿一些的设计效果图与客户进行沟通,并且讲解相关设计流程。

    4、机械设备设计的调试

    机械的调试基本上就是对产品设计之后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调整和优化了,而正所谓一万次的理论不如一次的试验,所以这***程也是很关键的。正是因为有了对于机械产品设计的调试,才能够发现设计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之后想办法解决问题,这一次次的过程才能够总结出一些经验来,所以这一点注意事项也很重要。

    外观设计亦称“工业品外观设计”。产品外部的艺术或装饰性的设计。设计内容包括形状、式样、色彩或其组合等。不包括其构造方法或原理以及以实现产品功能为主要目的的外观或形状。2008年12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1]

    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的“商品装潢”即含有商品(产品)外观设计的内容,包括平面的和立体的外观设计。对此可以做出进一步的解释。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第3条说:“本规定所称装横,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在商品上附加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应当包括平面的和立体的产品(商品)外观设计。这样,不论是平面的还是立体的外观设计,只要具有可识别性,就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美国也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具有识别性的外观设计。美国联邦商标法的第43条第1款是一个非常广泛的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包括禁止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来源和虚假表示,也包括禁止虚假广告宣传。从字面上看,第43条第1款所列出的保护对象虽然有“在商业中使用的文字、术语、姓氏、符号、设计,或以上之组合”,但没有明确列出产品的外观设计。然而,从1976年第八巡回法院的“卡车”一案开始,联邦商标法第43条第1款就被解释为也保护产品外观(Trade Dress)。在一开始,商品外观还只是指产品的包装,但随后不久即被解释为也包括产品的外形和装饰。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具有识别性和第二含义的外观设计,即能够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法律所保护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包括外观设计),禁止的是他人使用与知名商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这说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具有识别性的外观设计。否则,他人就不会去模仿。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3条也说:“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这也表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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