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程序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非银行贴现业务经办机构)具体操作程序: 一、出票银行在企业当地时: 1、企业准备好汇票原件、盖好背书章、提供清晰票面复印件、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收款单位名称、帐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大额支付号。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和企业在出票银行柜台查询; 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即电话通知自己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款。 4、企业确认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到帐即交易完成。 二、出票银行不在企业当地时: 1、企业提供清晰票面及背书复印件、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收款单位名称、帐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大额支付号,传真给贴现业务经办机构。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经办机构发电函或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出票银行查询,一般在个工作日内回复。 3、企业准备好汇票原件,盖好背书章,在邻近银行打款,贴现银行验证汇票原件,即电话通知自己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约分钟到帐。 4、企业确认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到帐,即交易完成。
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的概念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 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银行承兑汇票在交易过程中发挥了和货币资金一样的支付功能,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代替货币资金参与了现金流是不争的事实,但现行准则规定将银行承兑汇票排除在现金流量表范畴之外,只有在银行承兑汇票和货币资金发生转换的时候才将其纳入现金流量表,导致无法及时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
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作成并交付,才能生效;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兑后,其付款请求权才能得以确定。 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在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文句(即“承兑”字样)已经印在汇票的正面,如“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无须承兑人另行记载,承兑人只需在承兑人签章处签章并在承兑日期栏填明承兑日期即可。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