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测量依据
(1)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2)国家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3)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4)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
(5)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16)
(6)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7)《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2006
二、测量方法及符合规定
1.监测方法
本次对沉降监测点的测量采用二等水准测量技术要求,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规定。测量前对水准仪和水准尺进行检验,沉降监测网外业观测结束后,进行平差计算,并进行精度评定。本次测量基准点为6-154,采用吴淞高程系,高程为3.42800米。
2.符合规定
同一观测项目每次观测时,均符合下列要求:
1)用相同的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
2)使用同一监测仪器和设备;
3)固定观测人员;
4)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
三、观测数据分析
根据GB50026-2007《工程测量规范》第10.5.8条规定,“对于建(构)筑物沉降观测,观测周期的平均沉降速率小于0.02mm/日,可以认为整体趋于稳定。”行业标准JGJ/T8-9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第5.1.5条,“一般观测工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毫米/天,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根据经验,上海地区的稳定指标为沉降小于2mm/半年,即沉降速率小于0.01mm/d,可以认为建筑物沉降进入稳定状态。
四、结论建议
1.本次观测的沉降数据统计分析表的结果表明部分重要建(构)筑物的平均沉降速率超过稳定指标,尚未进入稳定状态。鉴于这些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并且循环在使用,建议甲方继续监测,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监测周期定为半年一次为宜。
2.根据现场观测有限测量的观测点共计391点,发现厂区内有部分建(构)筑物损坏和遮挡的沉降观测点共有44点,给检测的数据分析的性带来影响,建议甲方对损坏的观测点进行增补。
3.建筑物是否稳定,需要根据所在建筑的地质情况,检测数据和设计承载等因素综合判断。希望甲方将数据提供给有关单位,来综合判定该场地内建筑物是否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