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详细页面
    联系我们

    地址:江苏,苏州

    联系:顾先生

    手机:

    小程序

    苏州个人大额空放贷款,都可做,只要有还款来源

    2024-05-20 05:41:01 89次浏览
    价 格:面议

    个人借贷,又称零售贷款业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贷款业务。个人借贷,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住房和城镇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含外销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各家银行所提供的个人贷款不尽相同,一般都会包括以下种类: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和个人小额信用贷款。

    个人贷款的特点在于:1、利率水平高; 2、规模呈现周期性; 3、借款人缺乏利率弹性。

    银行个人贷款:就是银行向客户发放的用于合法经营活动所需小额、短期或者长期、大额度资金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银行个人贷款申请人条件通常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公民;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就可以去相关银行申请个人贷款。

    需出具及提供的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认购书原件及复印件;

    3、首期房款的缴纳原件及复印件;

    4、月供款能力证明,包括:个人及家庭收入证明,存单(存折或其他有价证券)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还分散在《合同法》和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中。《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

    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旗帜鲜明地承认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并且持积极支持的态度。从《意见》整个内容来看,尽管其中个别条款同样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但所有条款都充满了一种专门针对民间借贷而为的精神。

    网友评论
    0条评论 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无评论,沙发等着你!
    被浏览过 313241 次     店铺编号35221435     网店登录     免费注册     技术支持:九五尚     专属客服:周能亮    

    1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