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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制搬迁与拆除有什么区别?

2020-01-16 03:49:07  1774 次浏览

自行搬迁

自行搬迁,顾名思义,是指被征收人在未被强制的情况下自主地实施搬迁。在房屋征收实践中,自行搬迁既不会制造矛盾,又可以限度地保障被征收人的财产利益。因此,凡是能动员说服被征收人自行搬迁的,不得采取强制搬迁措施。自行搬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被征收人自觉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义务而做出的自行搬迁;二是被征收人自觉履行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义务而作出的自行搬迁。因此,不能认为只在补偿协议的履行中才存在自行搬迁问题,履行补偿决定而进行的搬迁也存在自行搬迁的情形。在要求被征收人自行搬迁时,要给被征收人留出足够的搬迁时间。在搬迁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有正当理由提出延长搬迁时间,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允许。综上所述,自行搬迁使被征收人的主动搬迁。因此,不管是从征收人的立场出发,还是考虑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失,自行搬迁都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是理想的搬迁方式。

强制搬迁

强制搬迁与自行搬迁相对应,是指被征收人未履行自行搬迁义务,由人民法院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实施的搬迁。与自行搬迁不同,强制搬迁是一种被征收人的被动搬迁。在搬迁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签订补偿协议,但该补偿协议是一种行政合同,应当兼顾其合同性质方面的特点,不宜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权。当被征收人不履行该补偿协议时即构成违约,作为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请求被征收人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搬迁义务,在被征收人经请求后仍拒不履行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申请强制搬迁。为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公共利益的终实现,强制搬迁作了明确规定。实际上,“强制搬迁”与“强制拆迁”的内涵大体相似,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不使用“强制搬迁”的说法,更多情况下使用“强制拆迁”一词。

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简称强拆,是指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征收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强制拆迁是中国大陆的一种从2000年开始到现在不断发生,而且越来越严重的现象。这种现象经常发生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未有接触或正在谈判的时候,征收人通过暴力方式先行将建筑拆卸(或改建)的行为。在中国大陆各个城市村镇,由于土地国有且不断升值,在物权不清晰或在租赁有分歧的情况之下,经常以强拆方式“解决”。对于强制拆迁的合法性,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征收人按照法律程序并且未使用暴力或威胁等非法手段,这种强拆就是合法的,但如果征收人未按照法律程序且使用暴力或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这种强拆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暴力拆迁

暴力拆迁是强制拆迁中的一种极端方式,是指负责拆迁的单位为完成拆迁任务,指使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雇佣非本单位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采用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违法手段,强迫居民签订拆迁协议或者对房屋进行非法强制拆除。“暴力”一词源于政治学,是指不同政治利益的团体,如不能用和平方法协调彼此利益,常会用强制手段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该种强制性力量即被称为暴力,在法律上,暴力泛指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强暴行为,它作为一种非法的强制性力量或武力,是为法律所禁止的。暴力拆迁不仅直接侵犯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而且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和政府形象。为此,《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禁止暴力拆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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