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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了!升放气球有规定了

            2022-09-22 09:28:43        314次浏览

    重要公告

    为切实加强升放气球依法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前述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

    二、对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三、在岱山县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时,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岱山县气象局提出申请,审核核准后方可升放。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两日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舟山市民航局)提出升放申请。

    四、经审批许可的升放气球活动,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在升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事故,升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舟山市民航局)、岱山县气象局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五、对于无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现场无专人值守、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等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将进行严肃查处。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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